只有口頭承諾沒有簽書面契約,就不用負責嗎?|法律小知識

 契約是如何成立的呢? #看劇學法律


陳孟暄律師於正德基金會演講

前陣子看了一部Netflix的影集「影后」,裡面有一段劇情我們很想跟大家分享其中的法律關係。

在第一集的一開始,經紀人胖姐因為只有跟她帶的藝人簽口頭約,那個藝人爆紅後不顧胖姐辛辛苦苦把她帶紅,就直接跳槽到其他經紀公司了,讓胖姐很生氣。

到了第五集,胖姐新帶的藝人史艾瑪好不容易爭取到可以出演一部電影的女主角,卻被另一家公司的經紀人薛亞之要求她跟他們公司簽經紀書面合約,她才有機會擔任女主角。史艾瑪認為她跟胖姐也沒有簽書面約,所以跟胖姐的上一個藝人一樣,直接就跳槽了。

但是,真的只要沒有簽書面契約,史艾瑪跟胖姐之間就沒有任何關係嗎?


其實,

大部分的契約是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就可以成立,

只要「雙方的意思達成一致」,

就算只有口頭承諾,契約也是成立的喔!

(除了結婚、不動產買賣之類的契約,依法要求一定要以書面契約的方式才有效成立)

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

也就是說,史艾瑪跟胖姐之間還是存在經紀契約關係的!

所以胖姐在第一集一開始也才會講到,要助理毛毛把她幫前一個藝人出健康檢查費用的收據找出來,因為就算他們之間只有口頭契約,還是可以用其他證據例如:對話紀錄、付款紀錄等等,來證明他們之間確實存在經紀合約

因此依民法,胖姐其實有機會對跳槽的藝人主張相關法律責任,像是試著要求損害賠償或是返還培訓費用之類的。

所以就算只有口頭承諾,只要有其他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你們之間確實有過意思一致的約定,還是可以成立契約的喔


但為什麼大家還是要簽書面契約呢?

婚前約定未兌現,例如婚後住所、婚後職業

最主要當然是可以當作強力證據,而且可以把雙方的權利義務寫得更詳細,像是一方擅自想終止或解除契約的話會有什麼效果,以及契約年限、違約金多少等等。

胖姐當初如果有跟藝人們簽書面約,而且有明確約定藝人跳槽要付多少違約金的話,那想必她帶的藝人就不會那麼輕易跳槽了!

(當然藝人們願不願意簽約是另一回事了)

說到簽契約,大家可以順便回顧一下我們之前的文章,

再次提醒一下大家,契約、簽名千萬不能亂簽!